交通运输业“营转增”免税政策得以落实
作者:潘俊、罗小琴
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后,交通运输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及跨境的部分现代服务,可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的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各地税务机关亦因对政策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交通运输业未能充分享受文件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如:没有国际运输资格证书的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能否适用免税政策?向在我国机场经停的境外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能否适用免税政策?
随着营改增进程的不断推进及试点的全国推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5月24日颁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在废除财税【2012】131号文的同时重新明确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并于2013年9月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以下简称“52号公告”),对上述的问题给予了具体的解释。内容如下:
一、没有取得国际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可否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3】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中明确,我国境内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输运服务实行零税率免抵退税办法,其前提条件为运输企业必须具备有关的资质证明。
52号公告分别对陆路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进行明确,对没有取得国际或港澳台地区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提供国际或港澳台地区运输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为经停我国境内的境外运输企业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境内劳务的判断标准为劳务发生是否在境内,即只要劳务发生地在境内,就要征收增值税。但52号公告打破这一属地标准,明确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上述境外单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可免征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输企业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可否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企业提供国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落实。但52号公告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实行简易征收的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地区运输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
除上述规定外,52号公告还明确了其他项目的营改增增值税的免税政策。随着“营转增”进程的不断推进,为了达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必定会继续得以完善和补充,我们将继续关注相关法规的出台,如对上述解读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