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作者:黄婉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以下简称“63号公告”),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63号公告明确,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该条款将从今年的121日起执行。

近年来,国内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金融行业不断创新,新的衍生金融产品不断推出,根据此前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以下简称“9号文”)第十四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出现的正负差,可在同一个纳税期内按盈亏互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四大类间不得轧抵,应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9号文,上述金融衍生品则被分类为“其他金融商品”类别,但实际上这些新型金融商品与股票等传统金融产品的关联度很高,很多时候属于同一投资组合的产品。为支持金融行业发展,鼓励金融业务创新,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发布了63号公告,取消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四大类”间的限制。同时纳税人还应注意以下细节。

 

一、 金融商品转让的征税范围分为“四大类”。

在适用范围的确定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此处应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货物期货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营业税。非货物期货,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9号文则将上述金融商品划分为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和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四大类。这里的其他金融商品指除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以外的金融商品,主要指按照产品形态划分的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

63号公告中并未对该四大类进行修改。

 

二、 取消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四大类”间限制。

相比与9号文第四章第十四条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四大类”按“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的规定,63号公告取消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四大类”间的限制,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例如某证券公司申报纳税当期股票投资盈利100万元,股指期货套保损失100万元,在9号文规定下,由于作为大类的“股票转让”与作为“其他金融商品转让”的股指期货,相互盈亏不能相抵,那么股票盈利的100万元要缴税。而根据63号公告规定,上述业务中的盈利和亏损可相互抵消为零,就不用缴税了,从而减轻企业税负。

 

三、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政策执行提前,企业税负降低。

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 9号文第二十五条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其他的金融机构(包括非金融机构)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由于金融商品纳税申报由此前的单项汇总申报改变为合并汇总申报,同时63号公告执行日期为今年121日,而不是从明年11日开始执行,即是为让企业尽快享受优惠政策,以让企业在今年最后一个纳税期,进行“合并申报,汇总纳税”,进而少缴纳部分营业税,减轻企业部分税负。

 

四、年末汇总纳税出现负差多缴税款可予退税,但不得结转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第三条第九项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而63号公告亦规定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也就是说,即使是63号公告施行后,如果企业在纳税年度最后一个纳税期汇总合并金融商品转让计税营业额出现负差,则此前多缴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而不能结转至下一纳税年度继续抵扣。

 

五、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实行差额征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五款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16号文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买入价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等上述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16号文同时规定,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对此条的理解是, 9号文第二十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金融商品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无须缴纳营业税。等到卖出该金融商品时,买入价应按购入价减去持有期间取得的(非计提)红利收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