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业增值税汇总缴纳出台新办法


                                                                     作者:刘露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财税[2013]74号文(以下简称“7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以下简称“68号公告”)和财税[2013]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明确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问题。68号公告是在74号文关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办法的基础上形成的航空运输企业的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办法,86号文在财税[2013]9号文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增值税汇总缴纳的企业的范围,同时明确了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的时间表。

在财税[2013]37号文(以下简称“37号文”)发布前,就有文件表明试点地区的航空公司可以进行增值税的汇总缴纳。随着37号文的发布,营改增开始在全国范围推行,此前文件中提及的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缴纳营业税的问题不复存在。

根据37号文、68号公告和86号文的相关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注意事项及计算方法如下:

1. 注意事项

37号文附件1第四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68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这两条规定的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才能进行增值税的汇总缴纳。目前,仅有86号文公布了经批准的22家总机构和158家分支机构名单,并明确这些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均为1%,其应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依照68号公告的规定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在没有得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前,不能进行汇总缴纳,只能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另外,68号公告仅适用于纳税人从事37号文附件1《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总分机构有增值税兼营业务的企业,还应将应税服务按照不同的适用税率(17%11%6%)分别核算应税服务与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已纳或预交(预征)税额,再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否则将按最高适用税率征税。

2. 计算方法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所列业务的应缴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按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合计数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汇总的进项税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所列业务而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分支机构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总机构当期汇总的应纳税额=当期汇总的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3. 年终清算

总机构按照汇总缴纳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期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抵减。在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由总机构计算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清算表,年度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将清算表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具体清算办法可浏览我所官网于20131113日刊登的文章“增值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新政之解读”。

如果企业希望进一步了解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相关税务处理办法,请与我们的专业人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