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范围及申报程序进一步细化
作者:徐艺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文件(以下简称“新通知”),文件在《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以下简称“旧通知”)的基础上,对包括研发项目等加计扣除的规定,作了延伸和细化,同时对科研项目的评审,邀请科技部门介入并出具意见,现将新通知的文件内容解读如下:
一、 可计入加计扣除的项目范围
按照旧通知的文件规定,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l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l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l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l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l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l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l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l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1、 上述项目中的“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在新通知中予以了细化,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前述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所形成的费用支出,亦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2、 根据旧通知的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可以加计扣除,此部分费用实为资产(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摊销费。但是,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还会产生相应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化支出。因此新通知明确,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亦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3、 根据旧通知的规定,企业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此部分费用为自行研发并试制模具、装备所产生的费用,未提及外购的模具、样机产生的费用如何处理。因此新通知明确,对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即企业外购样品、样机产生的费用,亦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4、 在我国,生物医药产业正以每年26%的速度增长,我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日本的全球第三大药品市场。据统计,国际上绝大多数的制药企业,其研发投入比例为年销售额的15%至20%,新药研发成本占据着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大部分,且此比例在不断的上升。因此,考虑到制药企业的实际情况,新通知明确,对于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5、 根据旧通知的规定,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此部分可加计扣除的费用,并不包括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由于现行的鉴定机构或第三方认证机构,在对新的研发产品进行评审工作时,除了论证、评审费用,还会收取相关的鉴定费用,此部分鉴定费用亦是与研发产品密切相关的。因此新通知明确,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亦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二、 科技部门的介入
主管税务部门在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审核时,部分研发项目由于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如生物医药、软件开发等,均需要专业的技术与行业经验,此项目是否符合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要求,税务部门很难把控尺度。因此,新通知提出,对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介入,由其提供专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我们将持续关注“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规定的调整及完善,由其是金融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如何适用政策法规。如对上述阐述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专业咨询服务,欢迎来电垂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