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明年实施


   

                                                                                                                           作者:罗小琴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精神,响应其中关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201312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1411日起,符合规定的年金,在年金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点将递延至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一、年金单位缴费划拨至个人账户在标准内暂不纳税

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部分,可暂不代扣代缴个税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年金个人缴费在标准内可抵减当期应税所得

个人缴费在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职工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限)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年金个税递延至领取时全额纳税

个人法定退休后,在201411日起按月、按季或按年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里强调了全额纳税,即不作任何费用扣除。

(1)按月领取的方式:

应纳税额=当月领取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按季领取的方式

应纳税额=(当季领取金额÷3×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

如当季领取年金3000元,应纳税额=3000÷3)×3%×3=90

(3)按年领取的方式

应纳税额=(当年领取金额÷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2

如某年领取年金12000元,应纳税额=12000÷12)×3%×12=360

四、通知实施之前缴付且已扣税的年金领取时不再征税

通知对实施前已缴纳个税的年金将采取扣税的办法,在年金领取环节缴纳个税时按照本通知实施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比例先予抵减后再纳税。若本通知实施前已缴付的年金未缴纳个税,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例如:个人在通知实施以前缴纳的已扣过个税的年金为5万,在通知实施后缴纳的年金为5万,当月领取的年金为2000元,则当月可扣除的百分比为5÷(5+5=50%.当月领取的年金应纳个税=2000×(1-50%)×3%=30元。

又如:个人在通知实施以前缴纳的已扣过个税的年金为5万,未扣过个税的年金为10万,在通知实施后缴纳的年金为10万,则当月可扣除的百分比为5÷(5+10+10=20%.当月领取的年金为2000元,当月领取的年金应纳个税=2000×1-20%×3%=48元。

  

 另外 ,本文还针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需一次领取年金个人账户额,以及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的情况作了规定,若您想进一步了解年金个税的相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们的专业人士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