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政策新旧对比篇


                                                                          作者:庞煜 冯嘉琪

 

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141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及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同时废止原“营改增”适用政策财税[2013]37号文件。

一、“营改增”试点行业将由“1+7”转变为“2+7

随着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试点行业将由“1+7”转变为“2+7”。加上收派业务、铁路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范围,意味着整个物流配送行业的抵扣链条得以完善。

二、新增及调整多项规定

《通知》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发现的部分问题给予明确或补充,例如:调整1项和新增6项差额征税业务、增加了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抵扣凭证类型变化、减免税优惠及即征即退的过渡政策变化、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有微调等,从而完善和解决了前期“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我们的观点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带来重大利好

《通知》明确了国际货代业务可追溯至201381日起适用免税政策,从而消除因国际货运业务适用零税率免抵退政策,导致国际货代业无进项抵扣引起的税负过高问题,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国际货代企业必须收回所有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追溯执行免税政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较大的困难。

融资租赁行业计税销售额更加清晰

《通知》新增融资性售后回租和修订融资租赁差额征税的规定,从而消除了融资租赁业中出租方税负过高的问题,进一步释放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信号,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有注册资本的限制。

物流快递业面临差异化税率

《通知》明确收派服务作为物流辅助业适用6%税率,但在实际业务存在收派与运输由同一纳税主体提供服务,按照混业经营需分别核算的要求,将对物流快递企业如何划分业务收入带来挑战。

航空运输业逾期票证纳入征税范围

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删除了原财税[2013]37号文“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意味从201411日起航空运输企业的逾期票证收入将纳入应税范围,航空运输企业应合理划分国内、国际逾期票证收入,并就国内逾期票证收入按期申报增值税。

对原增值税纳税人的影响

由于试点行业的部分业务适用零税率、免征增值税或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意味着与其发生指定业务的企业可能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扣税凭证,从而削弱了“营改增”可降低原增值税纳税人税负的效果。例如:《通知》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公司部分业务收入在20151231日前免征增值税。

 

更多新旧政策的对比分析,请垂阅附件《新旧“营改增”政策对比》。

我们会密切关注《通知》在各地税务机关中实际执行的情况,如希望进一步了解政策进展,请联系我们的专业团队。

 

附件1:《新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对比》

附件2:《新旧“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对比》

附件3:《新旧“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对比》

附件4:《新旧“营改增”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对比》

附件5:《新旧“营改增”应税范围注释的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