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发票篇


                                                                        作者:庞煜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 (以下简称“76号公告”),这是继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纳入营改增后出台后明确铁路运输业及邮政业发票适用问题。76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76号公告明确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适用发票的票种,均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并可以使用税控系统开票。

二、明确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原铁路票据可以延长使用,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及邮政企业普通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

三、明确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且有2个开票点以上的的纳税人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四、简化了铁路运输纳入对符合条件的红字发票开具可以采用简化方式,由前置审核开具,改为事后监控。

我们的观察:

176号公告明确铁路及邮政服务适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纳税人发生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进项扣抵凭证必须取得上述两种票据方可抵扣。

276号公告明确中铁所属企业可以在过渡时期内继续使用营业税下的铁路票据,但公告中没有明确“暂延用”的期限,也没有明确在沿用铁路票据时是否可以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认为“暂延用”可能仅指铁路票据可以替代国税普通发票,中铁企业依然可以在纳入试点后对外开具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376号公告明确了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且有两个开票点以上的纳税人,其空白发票可以跨省运输、开具。以前对空白发票的携带、运输、开具是严格管控的,由于铁路运输行业其经营模式的特殊性,这是第一次在行政规章级别文件中明确允许跨区携带、开具发票,但这条没有明确可以跨区使用发票的种类,从发票管理权限看来,我们认为是允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跨区使用。

476号公告简化铁路运输业纳税人红字发票操作流程,将原来增值税红字发票前置审批改为事后监督,这为纳税人节约了往返税务机关的成本,但适用这条需符合相关规定。我们认为这是对发票管理的试点动作,长远看有可能在其他行业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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