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所得税政策得以明晰
作者:潘俊 朱艳英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3号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征管现状
25号公告规定企业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通过清单申报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发生的非正常损耗,通过报送有关的证明材料及鉴证报告进行专项申报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由于商业零售行业对存货正常损耗缺乏统一的、税法认可的行业标准,以致各企业执行的标准参差不齐,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征管标准出现分歧,容易造成企业因未按要求申报而多缴税款的风险。
二、商业零售业存货损失新规定
1、适用的对象
商业零售企业的存货损失。这里有两层含义,主体限定为商业零售企业,范围限定为存货损失。非商业零售企业、非商业零售企业的其他资产损失仍按25号公告执行。
2、清单申报的范围及要求
3号公告针对商业零售企业存在的实际情况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正常损失的范围,如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列为正常因素。正常因素形成的存货损失,以清单申报扣除。
3号公告同时明确清单申报时,除了要符合25号公告要求的资料外,还要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3、专项申报的范围及要求
3号公告针对商业零售企业存在的实际情况同样以列举的方式明确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如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因非正常因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专项申报。
针对单笔(单项)存货损失超过500万元的,其原因即使是属于清单申报范围的,都要以专项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
专项申报时所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在3号公告中未提及,我们认为仍按25号公告执行。
4、执行时间:
3号公告适用于2013年及以后年度税所税的纳税申报。
三、具体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3号公告虽然重新明确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的有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方面,仍需税务机关进一步的明确及细化,如:
1、单笔(单项)存货范围定义不明确。单笔(单项)存货范围是指当期申报损失的所有存货,是按企业会计核算的存货类别进行划分、还是按存货实际种类、如百货类、家电类、电冰箱类等,公告未进行明确的划分。
2、专项申报条件新旧政策的衔接。3号公告明确单笔(项)金额达到500万必须进行专项申报,但对于25号公告中规定的货损失数额较大的标准(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是否同时适用,亦未有说明。
随着2013年资产损失工作的开展,各地税务机关有可能会依据实际情况对商业零售企业的存货损失进行说明,我们将继续关注相关政策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