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铁路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新政出台


                                                                          作者:黄嘉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邮政企业征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及《铁路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铁路企业征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以下合称两个办法),明确了邮政服务及铁路运输业“营改增”后汇总纳税规定,在汇总纳税审批机关、汇总收入范围以及预征计算等方面均有新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汇总纳税审批机关

(一)汇总层级审批机关

邮政企业的汇总纳税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即各省邮政公司、自治区邮政公司、直辖市邮政公司或计划单列市邮政局可作为汇总纳税主体。如,深圳市邮政局可不纳入广东省邮政公司进行汇总纳税,而作为一个汇总纳税总机构,在深圳市内进行汇总纳税。

铁路运输企业的汇总纳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即可包括计划单列市机构在内的全体成员,由集团总部为汇总纳税主体,实现全国汇总纳税。

(二)预征率审批机关

铁路企业征管办法并未确定预征率的审批机关,但基于汇总纳税的审批机关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我们分析铁路运输业预征率的确定方法亦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邮政企业征管办法中明确汇总纳税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即汇总纳税层级审批与汇总纳税预征率确定机关一致。如深圳邮政局需要采取全市汇总纳税的,下属各区邮政局的预征率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确定。

财税部门在考虑不同的行业、企业的经营模式以及机构设置的现况后,制定的汇总纳税政策,不仅能平衡集团内企业的税负,也能符合不同汇总纳税企业的操作便利性。

 

二、汇总收入范围

两个办法对汇总收入范围的规定保持 “营改增”以来的汇总纳税收入范围的一贯口径,即汇总收入不包括传统业务收入(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及出口货物)。同时,两个办法更进一步缩小汇总收入范围,限定邮政业的汇总收入范围为“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限定铁路运输业的汇总收入范围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

三、汇总进项税抵扣规定

两个办法均规定汇总纳税企业需要区分汇总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分别在汇总申报和就地申报时进行抵扣。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我们分析, 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是按以下方法计算划分:

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非汇总收入销售额÷(汇总收入销售额+非汇总收入销售额)

例如,分支机构当期发生汇总纳税收入100,000.00元,发生货物销售等非汇总纳税收入20,000.00元。取得用于汇总收入进项税50,000.00元,取得用于非汇总纳税收入进项税1,200.00元,无法划分的进项税800.00元。

不得汇总的进项税为800.00×(20,000.00÷120,000.00=133.33

单位:元

汇总纳税收入

非汇总纳税收入

用于汇总申报进项税

就地申报进项税

无法划分的进项税

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

实际申报汇总进项税额

实际申报就地申报进项税额

100,000.00

20,000.00

50,000.00

1,200.00

800.00

133.33

 50,666.67

1,333.33

 

四、分支机构预缴计税基础

两个办法对于预缴计算基础的政策均基于行业特点制定,符合企业收入确定方法及业务开展形式。

邮政企业的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邮政企业业务收入包括来自即时提供服务并收取款项的部分,亦包括客户预存预缴后接受服务的部分,因此预缴计算基础为销售额与预订款之和(从寄件人取得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的收入除外)。预缴计算基础包括预订款,可以使开票收入与预缴税款进行有效分离,避免发票开具金额与纳税申报金额出现差异。

而铁路运输行业较少出现预收客户运费的情况,但收入组成中包括一部分需要上缴财政的铁路建设基金,因此铁路运输企业的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五、其他征管事项

1、两个办法均延续“营改增”后汇总纳税的纳税期限规定,即分支机构按月度预缴申报,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

2、两个办法不实行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年度清算。

3、两个办法规定,邮政业及铁路运输业的总分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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