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飞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扩大至飞机租赁业
作者:黎康辉 潘俊
航空公司用于营运的大飞机(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一直由航空公司直接向境外飞机制造商购买或依赖国外租赁公司租赁取得。从进口的形式上均由航空公司报关进口,享受5%的增值税进口优惠税率。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国内飞机租赁市场日渐活跃,但由于5%的优惠税率政策只适用于航空公司,导致国内租赁公司在进口飞机时承担了17%的增值税,由此增加了租赁企业的税收成本和资金成本,降低了租金的国际竞争力。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5月联合发布了《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一税收政策得到公平的执行,大大缓解了国内租赁企业的资金压力,无疑是一重大利好消息。
一、政策适用条件
1、政策适用的主体为租赁企业。即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涉及飞机租赁(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企业。
2、飞机的进口方式必须为一般贸易。一般贸易是指租赁公司通过与境外公司签订的飞机购买合同,境外公司将飞机运抵入境并支付款项的正常贸易方式。
3、租赁服务对象为境内的航空运输企业。
4、符合优惠政策的标物必须为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
5、2014年1月1日起,进口的符合规定的飞机可享受此税收优惠。
6、符合上述条件,但注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内的租赁企业,其进口的飞机不进入区域内且不享受进口保税政策的,亦可适用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的过渡措施
财关税[2014]16号文件于2014年5月13日公布,但执行的日期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这段时间进口飞机所缴纳的17%的进口关税应如何处理,本文也进行详细规定,主要有两方面:
1、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进口飞机已缴纳17%的进口增值税并且已抵扣的,不作处理。从本文颁布实施后,租赁企业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按5%征收进口增值税。
2、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进口飞机已缴纳17%的进口增值税但未进行抵扣的,可对超出5%税率的已征税部分实现退还。
如需了解更详尽的相政策和操作,请与众环海华的税务专业人士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