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征收率新旧政策之对比
作者:朱艳英 罗小琴
我国现行增值税法规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时,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从1999年开始就陆续公布一批法规,对简易征收做出各种规定。
正如我们在前几期政策解读《化繁就简,领异标新 – 点评财税57号公告》中所述,财税[2014]57号文和国税总局公告36号公布后,已经从把几个不同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为了让大家对于征收率的前后变化有一个更直观的认识,我们把新旧政策作出各项对比如下: 原文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 简并前征收率及发票管理 现文件 简并后 征收率 发票管理 征收率 财税〔2009〕9号 自产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6%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 3%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来水 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但不得抵扣购进时的进项税额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09〕9号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4%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 3%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财税〔2009〕9号、 财税〔2008〕170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征收率减半征收 只能开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 3%征收率减按2%征收 财税〔2009〕9号 销售旧货(二次流通) 国税发〔1995〕87号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出经营,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 6% 未提及 国税总局公告(2014)36号 3% 国税发〔1999〕40号 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 未提及 国税总局公告(2014)36号 3% 国税函〔2009〕456号 供应非临床用血 6% 对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总局公告(2014)36号 3%
如果大家细心观察,可以留意到本次政策调整中未提及发票问题。我们理解发票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原适用6%和4%征收率的一般纳税人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以及开展供应非临床用血的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若您想进一步了解简并征收率相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们的专业人士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