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扶持为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邵巧仪 /众环海华广州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对此,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企业负担,积极营造小型微利企业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2014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该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以下是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 低税率、减半征收
《公告》中明确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备案制管理方式
《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 预缴政策
征收方式 |
实际预缴规定 |
||
根据本年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 |
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的纳税人 |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
||
查账征收 |
预缴数=应纳税所得×50%×20% |
预缴数=应纳税所得×20% |
预缴数=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度)平均数×50%×20% |
定率征税 |
预缴数=应纳税所得×50%×20% |
预缴数=应纳税所得×20% |
不适用 |
定额征税 |
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直接给予享受优惠政策 |
不适用 |
|
新办小微企业 |
预缴数=应纳税所得×50%×20% |
预缴数=应纳税所得×20% |
不适用 |
四、 减免税主体权利方面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23号文出台后,政策相关变化如下:
一、 扩大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原来财税〔2011〕117号文规定的6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二、 优惠政策截止期限进一步延长。
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前,国家曾连续两次出台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为一年,优惠期限较短。因此,现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四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此次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优惠政策适当延长执行期限,从2014年1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
三、 享受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的转变。
由原来审批管理方式,改为备案方式。具体程序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可以自行计算享受优惠。到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四、将以往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小微企业纳入其中。
如需了解更详尽的相关政策及操作,请与众环海华的税务专业人士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