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税收新政出台
作者:邓碧桃/众环海华广州
2014年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以下简称“《沪港通通知》”),明确了投资者一直以来所期盼的税收政策问题,并于“沪港通”11月17日通车日实施。
《沪港通通知》涉及内地和香港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市股票涉及的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以下我们将对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市股票与在国内证券市场投资上市股票的税收政策差异,以及香港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的税收政策进行归纳分析。
一、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港股与在国内证券市场投资A股的税收政策差异分析
投资者类型 |
投资 渠道 |
个人/企业所得税问题 (转让差价所得) |
个人/企业所得税问题 (股息红利所得) |
营业税问题 (买卖股票) |
印花税问题 (转让股票交易) |
国内 个人 投资者 |
国内 证券 市场 |
免征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除外) |
征收,税率20% (阶梯征收政策) |
免征 |
征收,税率1‰ |
沪港通 |
免征 (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 |
征收,税率20% 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申请税收抵免。 |
征收,税率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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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企业 投资者 |
国内 证券 市场 |
征收,税率25% |
征收,税率25% 连续持有满12个月可免征 |
征收(5%) |
征收,税率1‰ |
沪港通 |
征收,税率25% § 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可免征。 § 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申请税收抵免。 |
征收,税率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 |
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交所”A股的税收政策
投资 渠道 |
投资者类型 |
所得税问题 (转让差价所得) |
所得税问题 (股息红利所得) |
营业税问题 (买卖股票) |
印花税问题 (转让股票交易) |
沪港通 |
香港 个人 投资者 |
免征 |
征收,税率10% |
免征 |
征收,税率1‰ |
香港 企业 投资者 |
通过《沪港通通知》与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之间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沪港通通知》的主要内容部分承继了现行国内法和与香港地区税收安排的相关内容。对于内地个人投资者而言,前后政策相差较大,必要时需要比较清楚;而对于内地企业投资者来说,前后政策除印花税外,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政策一致;对于香港个人投资者和香港企业投资者来说,给予了相同的优惠政策。
《沪港通通知》尚处于启动试点阶段,为吸引内地个人赴港投资,推动沪港通的开展,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了适当的优惠,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遵照执行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沪港通通知》税收政策的出台,为支持沪港通试点的顺利开展以及促进中国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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