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解读
作者:杨忠平/众环海华 广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2月25日颁布《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中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满足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中,对股权、资产收购比例进行下调,同时,也放宽集团内股权、资产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一、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资产收购比例下调
109号文将59号文中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与股权收购比例从75%下调至50%。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收购比例下调,一方面降低了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压力,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被收购企业的存活几率,扶持企业重组。
二、 同一集团内的股权、资产划转处理
109号文对同一集团内的居民企业间股权、资产划转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1、 同一集团内股权、资产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范围
(1)100%直接控制的居民母子公司。
(2)受同一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
(3)受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
2、 股权、资产划转的条件要求
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1) 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2)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3) 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4)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3、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三、 实施时间规定
109号文在2014年12月25日公布,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14年1月1日后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可按照109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