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新旧政策对比分析


 

                                                               作者:罗小琴/众环海华 广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331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以下简称“新政策”),新政策自201511日起至20171231日执行。此次新政策是在2012121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以下简称“原政策”)基础上进行修改,并对原政策中容易产生歧义的有关用语含义进行了明确。相对于原政策,新政策最大的变化核心点在于“放宽限制”、“统一标准”、“明确用语”。

一、放宽契税免税条件限制

1.放宽了企业整体改制契税免税条件

原政策中关于企业改制的免税条件是“改制后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原政策强调的是投资主体“不改变”,不改变意味着原有投资主体不能有新增、减少、更换三层要求。而新政策中关于企业改制的免税条件是“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此处强调的是“存续及持股比例”,存续意味着原投资主体不能减少与更换,但允许新增投资主体,前提是新增投资主体比例不能超过25%

2.放宽了事业单位改制契税免税条件

与企业整体改制的变化类似,原政策中免税的条件是“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而新政策的免税条件改为“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另外,因为新规定中投资主体可以发生变化,原政策中“投资主体发生变化但符合相关规定可减半征收契税“的规定相应的进行了删除。

二、统一契税免税持股比例标准

原政策中关于企业改制的免税持股比例标准需区分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需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而国有控股公司需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方可享受免征契税政策。新政策中无需作此区分,免税持股比例标准统一为超过75%

三、明确政策条文有关用语含义

相对于原政策,新政策明确了“企业、公司”、“投资主体存续”、“投资主体相同”用语含义。新政策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新政策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除此之外,新政策对于原政策中公司分立条款中的个别词语进行了细微调整,同时删除了原政策中企业出售条款。若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请与我们的专业团队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