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浅析


                                                           

                                                                  作者: 杨忠平/众环海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公告)(以下简称“3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相关税前扣除问题,统一了工资薪金扣除口径,增加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降低了企业纳税成本和税法遵从成本。

一、工资薪金扣除范围扩大

(一)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3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福利性补贴,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主要看是否符合以下几点:

1、是否列入工资薪酬制度管理;

2、是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这里的固定可以是按月发放,如“交通补贴”或“通讯补贴”,也可以是按次发放,如“探亲假路费”、“生日补贴”等;

3、是否并入受益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点是关键,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将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

对于职工福利费超标的企业,按上述规定进行筹划,将会减少企业福利费用,增加工资薪金支出,降低纳税成本。

(二)外部劳务派遣用工费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3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税前扣除;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福利费支出。工资薪金支出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福利费支出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按限额计算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在支付员工工资薪金时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但劳务派遣人员社保、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一般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企业将难以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且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作为工资薪金能否税前扣除的判定标准之一,可能导致企业支付的劳务派遣用工费支出不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参考以下两种解决方法:

1)企业按税后工资薪金支付给员工,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主管地税机关可能认为企业作为工资薪金的实际支付方,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该部分工资薪金可能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由企业承担劳务人员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如此,企业可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支付给员工的费用也可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工资薪金扣除范围的扩大,提高了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税前扣除基数费用的扣除限额,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

二、工资薪金扣除口径统一

实务操作中,企业工资薪金一般当月计提,次月发放,对于当年12月计提的工资薪金,一般是在次年1月发放。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计提未及时在当年发放的工资薪金执行扣除口径不一致。

口径1:未在当年发放的计提工资薪金不允许扣除,在实际发放时再作扣除;

口径2:当年计提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放的,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根据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当年计提工资薪金扣除从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起统一按口径2执行,降低了企业纳税成本,减少了税收管理负担,同时也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三、34号公告执行

34号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公告颁布实施前已完成2014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更正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