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税局修订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解读
作者:刘锦萍/众环海华 广州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那新办法究竟有什么变化,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条款?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新办法。
一、什么是减免税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二、减免税的类型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三、 减免税的申报
(一)核准类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在政策规定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税务机关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2、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3、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4、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二)备案类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可以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备报资料进行备案,税务机关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2、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3、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四、减免税提示 (一)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二)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四)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续期可一直享受。 五、减免税的监管 (一)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备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责任追究 (一)纳税人责任: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税务机关责任: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新办法的变化 (一)减免税分类更加合法规范 1、原办法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2、新办法第二条规定,减免税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
新办法重新定义适用减免税的类型,并强调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例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即征即退等财政返还类、财政补助类优惠项目等不再适用此办法。减免税根据办理程序和开始享受减免税的时间不同分核准类和备案类两类,分类更加合法规范。
(二)备案类减免实施更加灵活
新办法明确备案类减免可以在首次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内提交资料,这就给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执行政策时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原办法没有明确在政策存续期内备案类减免税是否可以一次备案一直享受,这次新办法予以了明确,为纳税人减轻了负担。
(三)纳税人合法权益更有保障
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应享受而未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多缴税款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退还。实行当场一次性告知制度,减少纳税人往返窗口次数。
(四)纳税人责任意识需要加强
新办法规定了纳税人有保存其符合减免税条件资料的义务。因此纳税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收集整理减免税资料,同时做好保管备查工作,否则如果后续不能提供相关资料验证其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将会产生被追缴税款的风险。
八、避免出现认识误区
(一)减免税办理只能事先提出申请
是否仍需要事先提出申请呢?关键取决于减免税事项的类别。对于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需要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后方能执行;对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二)取消审批后减免税事项无需税务机关审核
不管是核准类还是备案类事项,税务机关都需要对纳税人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把关:核准类事项,需要审核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备案类事项,需要审核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
(三)简化程序意味着纳税人责任减轻
新办法虽然简化了办税程序,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责任的减轻,相反,该办法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责任,这也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同时,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纳税人有留存备查的义务,以备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检查。
(四)税务机关放松对减免税事项的管理
新办法减少前置审查,税务机关将把更多精力集中在事中事后监管。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税务机关将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等。
原办法有一个专门针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的附件,而新办法则强调“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同时,原办法中许多具体时限要求在新办法中都表述为“规定的期限”。因此,纳税人需及时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个税种减免税相关具体期限要求,并特别关注税务机关后续出台的税收减免管理的相关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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