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的解读
作者:李雅娜 郭永坚/众环海华 广州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 [2015]114号),修订了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申报表,共19张表单。新申报表强化了信息采集功能,增加了特殊情形的表单,减轻了纳税人的填报负担,更利于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的征管。
一、修订完善申报表的背景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税总发〔2014〕109号),对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启用全国财产行为税统一申报表。
根据2014年以来全国财产行为税统一申报表的执行情况,在总结部分地区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本次对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表单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共修订完善申报表19张,其中土地使用税4张、房产税5张、印花税和契税各一张、土地增值税8张。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修订的申报表 |
修订内容 |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
(1)纳税人信息栏:身份证类型删除“军官证”选项,增加了“身份证件号码”; (2)申报纳税信息栏: ①增加列“土地编号”; ②删除“减免税性质代码”、“减免税总面积”信息项; ③“计税月份数”修改为“所属期起”和“所属期止”。 |
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 |
增加此表 |
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
增加此表 |
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
(1)增加纳税人信息项:“纳税人分类”、“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纳税人类型”、“土地使用权人纳税识别号”、“土地使用权人名称”; (2)在“土地编号”和“地号”的基础上增加“土地名称”; (3)增加栏“土地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 (4)删除“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同时增加“变更类型”和“变更时间”; (5)增加减免税部分信息:“减免项目名称”、“困难减免税的起止时间”; (6)删除“计税月份数”。 |
5、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
(1)纳税人信息栏:身份证类型删除“军官证”选项,增加了“身份证件号码”; (2)从价计征房产税信息栏: ①增加列“房产编号”; ②“计税月份数”修改为“所属期起”和“所属期止”; ③删除“减免税性质代码”、“减免税房产原值”; (3)从租计征房产税信息栏: ①“适用税率”选项修改为自行填列“税率”; ②增加列“本期减免税额”。 |
6、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 |
增加此表 |
7、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
增加此表 |
8、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1)增加纳税人信息项:“纳税人分类”、“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纳税人类型”、“所有权人纳税识别号”、“所有权人名称”; (2)增加栏“房产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 (3)增加“房产取得时间”、“变更类型”和“变更时间”; (4)增加减免税部分信息:“减免项目名称”、“困难减免税的起止时间”; (5)删除“税率”,计税比例由系统设定,删除“计税月份数”。 |
9、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1)增加纳税人信息项:“纳税人分类”、“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2)增加栏“房产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 (3)增加“合同约定租赁期起”和“合同约定租赁期止”; (4)增加“申报租金收入”、“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和“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 (5)增加减免税部分信息:“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减免税租金收入”、“减免税额”; (5)删除“适用税率”和本期应纳税额。 |
10、契税纳税申报表 |
(1)受让方信息栏:增加了“身份证件号码”; (2)《权属转移对象、方式、用途逻辑关系对照表》中: ①将“权属转移方式”中增加“土地使用权转让”一列; ②将第三行“土地使用权转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买卖”; ③删除土地权属转移方式中的“其他”一行; ④填表说明中对第9、12、13、17、18、19项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第20、21项。 |
11、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 |
(1)将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的名称由“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修改为“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修订后的新表同时适用于印花税普通申报和采用“自行购花、自行粘贴、自行划销”方式完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
1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
(1)增加房产类型子目,将子目归到3个类型中,每一个子目对应一个房产类型。 |
1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
(1)增加“总可售面积”、“已销售面积”、合计列; (2)增加减免税信息采集行数。 |
1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
(1)增加“八、减免税额(减免性质代码: )”、“九、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十、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 (2)填表说明补充适用范围:本表还适用于以下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旧房界定标准后,又将该旧房对外出售的。 |
15、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
增加此表 |
16、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 |
增加此表 |
17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 |
增加此表 |
18、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
增加此表 |
19、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
增加此表 |
三、我们的观察
本次修订是在《纳税服务规范》启用的全国财产行为税统一申报表的基础上修改的,《纳税服务规范》旨在建立“流程更优、环节更简、耗时更短、效果更佳”纳税服务体系,本次修改为实现这一目标创造条件。但作为具有纳税服务业务的最新指南,在具体落实到基层税务机关时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请纳税人密切关注当地主管税局申报要求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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