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较分析
作者:杨忠平/众环海华 广州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三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比以前明显扩大,优惠政策可往前追溯三年,并将创新设计活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等安排,积极贯彻了国家“科技创新,提高普惠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的政策。
为便于大家对财税〔2015〕119号中新规定的理解,现将财税〔2015〕119号与原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法规比较分析如下: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较分析
变化特点
涉及变化的法规条文
分析
财税[2008]116号文及财税[2013]70号(旧法)
财税[2015]119号(新法)
一、加计扣除项目范围扩大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19号文将已删除该领域限制,是否意味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范围扩大,有待进一步明确。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将创意设计活动项目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主要对动漫、游戏等第三产业的支持。
二、加计扣除费用范围扩大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1、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2、其他费用扣除范围扩大,对扣除总额进行了限制,即项目总额的10%范围内。
三、委托开发项目限额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委外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加计扣除;
2、委外项目原则上应由委托方进行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3、新法实施后,委外开发项目仅关联方才需提供费用支出明细;
4、企业委托境外单位或个人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四、未能及时加计扣除的费用可追溯加计扣除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2016年1月1日后企业发生的研发费未能在当年享受加计扣除的,可在3年能追溯加计扣除。
五、进一步明确科技鉴定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研发费加计扣除仍需到税局备案后方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新法对跨年研发项目明确了仅需作一次科技鉴定。
六、会计核算要求更严格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旧法要求进行专账管理主要针对会计核算要求,新法不仅要求按会计制度处理,还需对加计扣除的项目设置辅助账(备查簿),对研发费核算要求更为严格。
另,企业发生研发活动费用建议按月列支相关费用,尽量不要通过年底一次调账来处理,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可能质疑研发费的真实性。
七、进一步明确不得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对人文、社会科学,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在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与增加了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
八、明确了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行业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对国家限制性行业,一般性服务行业的研发活动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九、税局后续核查更为严格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加大后续核查力度,查处风险增大;因此,要求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不管会计核算,还是相关备案资料的提供应真实、准确。
十、新法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法从2016年开始实施,2015年研发费用仍按旧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