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籍个人转让境外公司股权的涉税分析与思考
作者:蔡曼莹/众环海华 广州
设定背景描述
- 外籍个人A某持有中国境外甲公司股权,甲公司持有中国境内乙公司股权;
- 现A某欲将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平价转让给个人B某,那么在中国产生的涉税影响会是怎样的呢?
一. 涉税分析
设定A某是外籍人员,但在判定是否属于外国税收居民时,需根据中国与外国(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中的条款来判定。如下区分A某被认定为外国税收居民与否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1. 1. A某被认定为外国税收居民时
A某被认定为外国税收居民时,本案例交易实际为外国税收居民转让境外公司股权,而该境外公司持有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近年来,对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交易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已陆续出台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等文件,对不存在合理商业目的的间接转让行为进行重新定性。因此,本文将区分该交易是否被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两种情形进行探讨。
1. 1.1该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该交易实质为外国税收居民转让境外企业股权。
相关规定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以下简称75号公告)第十三条第四款,被转让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组成,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征税。
再如,如果新加坡居民拥有某中国境外公司的股份,如果该公司股份价值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所构成,则上述新加坡居民转让该中国境外公司股份(股票)取得的收益,中国作为不动产所在国根据本款规定拥有征税权(但一般情况下如果不动产所在国国内法对此类情形下的转让收益不征税,即使协定规定有征税权,也并不意味着不动产所在国一定要征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我们的理解
- 如甲公司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中国不动产组成,则中国税务当局对该股权转让交易具有征税权,A某需就该股权转让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B某符合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身份条件,则因为中国国内对特定亲属间的股权转让价格偏低视同有正当理由,根据国内规定,A某在该股权转让交易中未取得所得,可能无需在中国缴纳个税;
- 如甲公司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未由中国不动产组成,则该交易为境外税收居民转让境外公司股权,不涉及在中国缴纳个税。
1. 1.2该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目前,对于境外个人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中国税务机关是否可以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尚未有明确规定。
如税务机关参照7号公告,将该交易重新定性为境外税收居民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符合67号公告规范的范畴,A某需就股权转让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如B某符合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身份条件,则该交易是具有正当理由的价格偏低,A某未取得所得,可能无需在中国缴纳个税。
1. 2. A某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时
该交易为中国税收居民转让境外公司股权交易。
67号公告规范的交易行为是个人股东转让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的股权或股份。本案例的股权交易不完全适用67号公告的规定。笔者认为,从纳税主体、所得项目及所得来源地等方面考虑,本案例中中国税收居民转让境外公司股权交易产生的所得,与其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产生的所得,均未产生明显的区别。参照使用67号公告的规定,从税收要素上考虑,也是存在一定可能性的。
如中国税收居民转让境外公司股权交易可以参照使用67号公告的规定,且B某符合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身份条件,A某可能仍无需在中国缴纳个税。
二. 思考
在本案例中,我们结合税收协定的条款、国内相关规定的参考,区分该外籍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交易行为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等情形进行分析。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交易已出具一系列的规定,防范滥用组织形式达到避税的目的。而对于外籍个人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交易行为,以及中国税收居民转让境外企业股权的交易行为,尚未有针对性的规定出台。据了解,基层税务机关及国家税务总局已关注到此问题,后续可能出台相关文件规范该类交易行为。我们相信,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进程的推进,个人所得税的法规体系将更加规范和完善。
我们将密切关注相关文件的出台,及时提供解读及分析。如对上述分析有兴趣做进一步探讨,请联系我们的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