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将面临严格后续管理


 

                                                     作者:杨秋如/众环海华广州

一、  背景   

今年五月,国务院印发《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27号文),决定取消一系列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27号文规定,推进税务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911日颁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60号公告),60号公告将于2015111日起正式施行,并取代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124号文)。

60号公告取消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行政审批,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明确为非居民“自我评核机制”,即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是否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然后接受税务机关相应的后续管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税总发[2015]128号,128号文),明确了各税务机关在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工作应如何进行监督。同时对于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对同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也做出了规定。

二、 128号文主要内容

抽查机制

为了贯彻执行60号公告中强调的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128号文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管理协定待遇时应如何抽查,包括抽查对象、时间、比例及抽查重点审核内容。

重点抽查对象

协定条款

抽查时间

抽查比例

重点审核内容

Ø  实际税率较低的国家(地区)

Ø  信用不良

Ø  享受协定优惠金额较大的非居民

Ø  股息

Ø  利息

Ø  特许权使用费

Ø  财产收益

季度终了

3个月内

同一条款的抽查比例不低于该季度享受该条款待遇非居民纳税人户数的30%

Ø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

Ø  申报所得类型及适用条款是否正确,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Ø  税款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Ø  是否存在滥用税收协定的风险

 

其他协定条款

季度终了

6个月内

同一条款的抽查比例不低于该季度享受该条款待遇非居民纳税人户数的10%

128号文并未明确“实际税率较低”和“金额较大”的界限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实际税率较低,我们认为,税务机关可能会参考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十六条规定,即实际税率为12.5%会被界定为税率较低。对于金额较大,我们认为,各地税务机关会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因地制宜作出判断,我们建议欲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应及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3个月或6个月内的抽查时限仅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各地方税务局在后续管理检查时间上的约束,我们认为,抽查期间结束并不意味着事后管理彻底结束。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来自实际税率较低的国家(地区)信用不良或者所得类型较高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参与监督的事项

128号文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会参与监督工作。

Ø  跨省税务机关意见不一致: 对于涉及跨省税务机关的案件,如果一地税务机关认为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并作出补税决定的,应上报省级税务机关与其他省级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如果省税务机关之间仍无法达成共识,则该省税务机关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决定统一执行。

Ø  补税金额超过500万人民币的情况:被检查的非居民纳税人由于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需补税且金额超过500万人民币的,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除此之外,税务总局还会从中选出重大的不当享受税收协定的案件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会审

享受了不应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补缴税款

128号文明确了对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应责令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128号文未明确追征期限。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对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但对于纳税人如滥用税收协定或者其他情况则相应追征规定则不同。                        

同时,128号文也未明确,除了追征税款,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是否也应追征。根据现行法规条款及我们的实务经验,对于延迟缴纳税款仍应适用征管法相关滞纳金和罚款规定。

三、 结语 

税务机关对于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事前审批改为备案制,在一定程度给纳税人带来便利,但纳税人可能更多承担因判断失误而导致可能的涉税成本(如罚款、滞纳金、被列为信用不良等)。同时由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特殊性,涉及到“受益所有人判定时,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依赖一定的主观判断。这将导致纳税人自行判定的结果会被税务机关否定或者被认定为滥用税收协定。

因此,我们建议非居民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必须掌握足够的税收协定相关知识,以便作为正确的判断,同时保持与主管税务机关信息沟通,必要时应征询有经验专业人士的意见。

如有需要,请咨询我公司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