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作者:卢俊杰 王娟/众环海华 广州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公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号文件(以下简称“116号文”),放宽了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企业在运用中理解有偏差可能产生涉税风险,如下将对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解读。

一、     出台背景

该项优惠政策原于201311日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施行,自201511日起推广至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为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的驱动力,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此次规定从2015101日起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

二、     技术转让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第一条明确规定,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由于“116号文”出台以后放宽了限制条件将原“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修改为“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三、     申请优惠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212号文”)对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的条件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

公式一: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成本

公式二: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相关税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应分摊期间费用

公式适用范围

技术转让范围

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

相关税费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应分摊期间费用

公式一

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公式二

201510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同上

 

同上

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

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

五、     备案相关手续

111号文”规定,“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上述规定明确了境内境外转让及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的审批机构,这将有利于具体操作中的备案工作。

21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     无法享受优惠的两种情况

111号文”对不得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两类情况进行了以下规定:

(一)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