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终推向全国——《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作者:潘俊 吴剑文/众环海华 广州
2015年10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的文件,明确将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的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但116号文件中并未就该转让所得的范围、适用条件、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明确。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在原有国税函[2009]212号、财税[2010]111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实际操作中的有关问题,具体如下:
一、 重新明确了技术转让的定义
82号公告重申了技术与专利的定义范围,同时明确转让国防专用取得的所得也属于技术转让所得的范畴,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二、 确定适用的条件
82号公告针对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在符合国税函[2009]212号、财税[2010]111号所规定的符合税务优惠条件的基础上,还需要满足该技术必须是拥有所有权的技术。除此之外,还落实了不同类型范畴的技术所有权属认定部门,如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等。
三、 明确技术转让的计算方法
在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的技术转让计算方法的基础上,82号公告对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调整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其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技术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 期间费用的分摊标准是根据转让所得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计算。
3、 无形资产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
四、与相关政策的衔接
82号公告是国税函[2009]212号、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三份文件的补充,因此除82号提及的相关规定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转让所得,同时需要满足以上三份文件的有关规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对于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
其次,82号执行的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在此日期前转让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将不能追溯享受。根据企业所得税司负责人在答记者文中反馈,为落实优惠政策,企业虽在2015年10月1日以前签订了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合同,但如果其按合同约定的部分技术转让收入是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确认取得的,也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
最后,在国家大力推行科技创新的前提下,国家将会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推动高新技术领域的发展,我们将继续进行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