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作者:王丽娟 莫翠芬/众环海华 广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11 月3 日联合发布的财税[2015]119 号文,并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开始执行。新政能为为更多的企业减轻税负,特别是非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因为它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并未设置门坎,条件较以往政策宽松许多。
主要内容如下:
一、放宽会计核算要求
新政策中,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而不是旧政策中的专账管理,为中小企业减轻管理负担。
二、受惠范围和扣除费用都有所放宽。
以往政策都是正面例举可执行企业,而这次却是反方向列出“负面清单”。不在负面清单范围内的企业,就可以实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不满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条件的企业,无疑是一个极大的好消息。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负面清单: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能加计扣除的事项负面清单:该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此外,新政明确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在费用上,新政进行了归纳分类。明确分为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费用相关费用。在原有两个文件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具体费用——外聘人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试制产品检验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及会议费等,其中,“外聘人员劳务费”归入“人员人工费用”,“试制产品检验费”归入“直接投入费用”,其他三项均归入“其他相关费用”。
三、规定企业享受追溯扣除优惠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新政优惠范围扩宽,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不再是高新企业的特有福利,而是普遍税收优惠;新增明确规定,解决部分争议。新政还有更多细节未能一一列出,需要大家认真研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