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新办法
作者: 徐扬
2012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文件根据财预[2012]40号文(以下简称“40号文”),在国税发[2008]28号文(以下简称“28号文”)的基础上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 “三项因素”计算标准
57号文明确了总机构据以计算分支机构预缴分配比例的三项因素统一为上年度企业未审计前财务报表上的会计数据,且首次计算分摊比例时采用的“三项因素”数据若与审计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2. 预缴分摊比例的调整
原28号文规定分支机构在撤销后,当年的分摊比例不作调整,且在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撤销机构应分摊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则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而57号文规定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再参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分摊,总机构需调整当年的分摊比例。
此外,57号文还增加了以下两种需要在当年将形成的新二级分支机构纳入分摊范围并调整分摊比例的情况:
(1)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情况;
(2)在当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情况。
3. 汇算清缴的缴退税方式
原28号文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在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退。而57号文规定,汇算清缴的补退税款,50%按预缴分摊比例由各分支机构分摊并就地办理缴退,25%由总机构就地缴退,25%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4. 分摊比例计算错误的处理
57号文增加了对分摊比例计算错误并已按错误比例缴税的处理办法,即汇总纳税企业如按照错误的分摊比例缴税,并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一方多缴另一方少缴的情况,其少缴一方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补缴差额,多缴的一方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从分摊税额中扣减差额。
5. 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的申报材料
57号文还明确了总分支机构在进行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时需分别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见附表1)。
6. 分支机构财产损失的申报程序
原28号文规定分支机构财产损失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而57号文规定,分支机构财产损失应先由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单或专项申报,总机构取得该申报资料后,再统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单申报。
此外,57号文还明确了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财产损失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7. 查补所得税款的管理办法
57号文还规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均可自行对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总机构查补所得税款的50%按照预缴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就地补缴,25%由总机构就地补缴,25%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分支机构查补所得税款的50%由该分支机构就地补缴,25%由总机构就地补缴,25%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以上是57号文在28号文的基础上作出的几点重要修改,如对上述解读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我们进一步提供专业服务,欢迎来电垂询。
附表1:
预缴申报 |
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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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 |
分支机构 |
总机构 |
分支机构 |
预缴申报表 |
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 |
年度纳税申报表 |
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 |
当期财务报表 |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年度财务报表 |
年度财务报表 |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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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注1) |
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
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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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注2) |
注1:一个纳税年度只需报送一次
注2: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