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作者:李伟珊/海华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为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向纳税人、行业协会和基层税务机关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近日,针对亟需解决的几个营改增试点相关问题,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若干情形
将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明确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或者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或者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以及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均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情形。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口径
明确了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对一次性收取多月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并判断是否超过3万元,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三)关于预付卡增值税问题
明确了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各环节发票使用等操作问题。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4)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4)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限售股转让的销售额确定问题
明确了单位转让其持有的限售股,如何确定买入价的问题。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五)关于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
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按规定有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季纳税的,其兼营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消费税应税行为,均可一并按季纳税。
(七)关于调整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提供资料的问题
调整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需要的资料清单,明确纳税人办理预缴手续时,不再需要提供合同原件,只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加盖公章的《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即可。
(八)关于细化和完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为便于纳税人开票,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一是按照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的细分行业类别,进一步细分了3010203“水路运输期租业务”、30105“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301“交通运输服务”、30106“联运服务”、30199“其他运输服务”、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3040802“经纪代理服务”、3040803“人力资源服务”、30601“贷款服务”,的分类与编码;二是新增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和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并且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停用编码3010501“无船承运”以及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三、公告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