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华观察】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新政解读


  2025年8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针对快递服务和网络货运两大行业的增值税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一、快递服务增值税政策

 

 01 征税范围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02 适用主体

 

  • 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

 

  • 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

 

  • 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03 明确快递服务相关的定义

 

  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仅提供运输服务除外)

 

  快递末端服务:特指收寄和投递服务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

 

  04 新旧政策关键对比

 

 

  二、网络货运企业进项税抵扣政策

 

  01 可抵扣项目

 

  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

      

       • 燃料类: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等

 

      • 通行费:道路、桥、闸费用

 

  02 抵扣条件

 

      • 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 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03 相关的定义

 

  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纳税人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不包括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04 新旧政策关键对比

 

 

 三、执行时间

 

  即时生效:自2025年8月1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溯及力:此前未处理事项按本公告执行,已处理事项不调整

 

  四、企业应对建议

 

 快递企业:

 

     • 梳理业务流程,确保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各环节符合“收派服务”定义,及时调整增值税申报税目。

 

     • 规范末端网点备案管理,确保分支机构及网点税务合规。

 

 网络货运平台:

 

      • 建立严格的供应商审核机制,确保燃料及通行费采购真实用于承运业务。

 

      • 完善票据管理系统,确保扣税凭证合规且可追溯。

 

      • 优化成本结构,通过合规抵扣降低实际税负。